摘要: 在专利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记载,往往存在含义模糊、由字面意义确定的技术范围过大等问题,功能性记载的解释方法也成为各国专利授权、确权程序及侵权诉讼程序中的难点问题。日本自1994年特许法修改之后,包括机械等传统强调在权利要求中采用结构性记载的领域中,都出现了大量采用功能性记载的权利要求,并实际获得了授权。文章对日本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记载要求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,试图为中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。
中图分类号:
毛映红. 日本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研究[J]. 日本问题研究, 2017, 31(2): 37-43.
MAO Ying-hong. Research on Meansplusfunction Patent Claim of Japan[J]. JAPANESE RESEARCH, 2017, 31(2): 37-4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