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问题研究 ›› 2016, Vol. 30 ›› Issue (6): 45-55.DOI: 10.14156/j.cnki.rbwtyj.2016.06.007
郑毅,李少鹏
ZHENG Yi,LI Shaopeng
摘要: 对军人军属进行抚恤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动员的重要内容,日本战败后曾经一度废除。《旧金山和约》签订后,日本政府很快恢复了对不包括战犯在内的复员军人的抚恤、救助工作。在日本遗族会等保守团体的推动和“战犯释放运动”的影响下,经过几次修改,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,日本政府全面恢复了对包括战犯在内的军人军属抚恤工作。无论是刑死还是狱死的“战犯”均被视为因公死亡享受抚恤,战犯服刑期间仍被作为“在职期间”累积计算抚恤年金,服刑期间伤病者另可以享受“伤病抚恤”,战争罪犯俨然成了日本的“民族英雄”享受优待。日本政府从立法层面恢复对战犯的抚恤,对日本社会的战争认识和战争记忆的重构产生深刻的影响,也成为此后甲级战犯被靖国神社合祀的社会意识的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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